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上诉人华华上诉请求:
1、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张绍能、速加华对华华的诉讼请求;2、判令张绍能、速加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违约金人民币21300元〔(34300×10%)-13000=21300元〕;3、判令张绍能、速加华恢复所出售房屋的晒衣支架,三间房屋窗帘支架、窗帘、卫生间洁具支架,厨房洁具支架附属装璜设施;4、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张绍能、速加华承担。
被上诉人张绍能、速加华答辩称:
1、服从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2、买卖双方和新亚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买卖双方居间合同,约定在2017年12月26日华华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000元订金,剩余房款分三次付清: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33000元于土地证过户当天支付。华华在2018年1月15日支付给张绍能、速加华100000元,此后张绍能、速加华和新亚经纪公司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华华、华潮都不回。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华华提出张绍能、速加华与华华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后违约,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华华要求张绍能、速加华应向华华支付违约金21300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绍能、速加华与华华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华华对出售房屋及附属设施、装璜情况已经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张绍能、速加华于2017年12月29日将房屋交付给华华,华华接收了房屋,后又签订《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新亚经纪公司派人参加当日所售房屋验收交接,其也证实华华对所购房屋进行了验收接收,未提出异议。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华华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