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未知 作者:1 时间:2013-03-21 21:29
土地征收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土地征收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它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才动用征收权。它具有以下特点:(1)为了公共目的,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有的还需经议会批准;(3)按市价予以补偿。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收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按目前法律规定,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都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取得。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对象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则不存在征收问题。
(二)土地征收的特征
在我国,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征收具有国家强制力。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除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否则,就是扰乱国家征收土地秩序的违法行为。土地征收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的最大区别,是征收权的行使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前提,不需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权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它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2.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法治社会,土地征收作为一项严重影响相对人财产权的国家强制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制约。为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批准、公告、实施和监督等,这些程序是任何土地征收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征地,实施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土地是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失去了土地,农民将失去生存的依靠。因此,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全面落实,是使用被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
4.征收土地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收土地行为,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公开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