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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婚前与单位签订合同婚后获得房屋赠与他人配偶能起诉要回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孙某琪与孙某英之间的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赵某文与孙某琪于19982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1223日购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孙某琪于2018221日去世,其生前与前妻生育孙某英,赵某文与孙某英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经法院查明孙某琪与孙某英于2014512日以6万元低价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至孙某英名下,侵犯了赵某文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孙某英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孙某琪于19946月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于1994731日前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于1996715日办理了各项入住手续与孙某英共同居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孙某英唯一住房,由于当时政策原因,房屋产权证书滞后多年才办理,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孙某琪与赵某文再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孙某琪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售卖于孙某英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孙某琪于199821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孙某琪于19946月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由孙某琪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882平方米,孙某琪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享受了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男方工龄30年、女方工龄30年)、现住房折扣,房屋实际售价48824元、公共维修基金1554元。1994726日,孙某琪支付购房款和维修费合计16380元、1996620日支付购房款25761元、20031027日支付购房款8274元。

1996715日孙某琪办理涉案房屋各项入住手续。20031223日,孙某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512日,孙某琪将涉案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英,孙某英于同日就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孙某英。

赵某文主张,其与孙某琪婚后购买涉案房屋,并交纳3笔购房款合计48824元,20031223日,孙某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孙某琪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尚未与赵某文再婚,涉案房屋系孙某琪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孙某琪与赵某文再婚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结合涉案房屋系公有住房、孙某琪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孙某琪与前夫二人工龄,仍应当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故涉案房屋属于孙某琪与赵某文再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

赵某文主张孙某琪与孙某英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孙某英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孙某琪与孙某英并未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实际为无偿赠与,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但是,孙某琪基于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无论通过与孙某英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孙某英,均未侵犯赵某文的财产权益,赵某文要求确认孙某琪与孙某英之间的就涉案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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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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