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原告诉称
原告王达未诉称,我系章丘市xx街道办事处砚池村村民。1998年2月5日我与被告口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拟订我将位于xx街道办事处砚池村新建二路路东的房屋一处卖给被告。我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我认为,被告已有宅基地,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判决我与被告1998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辉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已修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被告金辉系章丘市xx街道办事处砚池居民委员会居民,购买原告王达未的本村新建二路房屋一处。
就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提供了证据,互无异议,本院均予认定。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金辉系章丘市xx街道办事处砚池居民委员会居民,购买原告王达未的本村新建二路房屋一处,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告以被告已有宅基地为由诉请被告购其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达未的诉讼请求。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