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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问题引起的腾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9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庄村委会诉称:该村委会与村民梁某某签订《合同书》,约定租赁深水矿泉水厂,租赁合同期限为10年。后经营不善,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原厂所有地上物归村委会所有,原矿泉水厂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承担;并且该土地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协议签订后,梁某仍占有属于深水矿泉水厂部分房屋。该村多次要求腾退房屋,但被告仍占用至今。无奈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梁某某立即返还占用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用。

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为矿泉水厂所有。涉案房屋坐落的土地是我与该村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010年,张庄村委会党支部向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明确“该地是从刘某某、李某某处转租取得,与深水矿泉水厂所使用的土地无任何关系”。并且上届村委会已明确深水矿泉水厂与涉案房地的四至,其中不包含涉案房屋。

二、审理查明

梁某某在经营深水矿泉水厂期间,于1999年、2001年、及2005年,分别从本村民刘某某、李某某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该村村民二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梁某。涉案房屋建于2001年左右,梁某某提供了部分建房费用的票据,用以证明建房款由其出资,房屋建成后由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与深水矿泉水厂相邻,房屋位于深水矿泉水厂东南侧,之间有水坝,并且涉案房屋梁某某并未居住使用。

三律师点评

资深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即该房屋属于深水矿泉水厂所有,还是属于梁某某个人所有;二是张庄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土地包含于深水矿泉水厂范围之内。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建造于2001年前后,系梁某某为满足深水矿泉水厂生产管理的需要,出资建房,梁某某提供了建房及装修费用票据,充分证明了其出资建房的事实,而且张庄村委会也承认涉案房屋为梁某某所建,因此该房屋归属权应为梁某所有。关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否属于深水矿泉水厂范围之内的问题,张庄村委会提供深水矿泉水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图证明该地块属于深水矿泉水厂,而梁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举证证明该地块系其与张庄村农民刘某某签订了山地流转合同取得建房土地使用权。深水矿泉水厂建厂时,由张庄村委会提供土地,并不包含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该土地系被告个人从村民处承租而来。虽然张庄村委会提供了深水矿泉水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图,但并不能否认梁某某委托他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律师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的联系方式为: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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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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