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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齐舜、胡悦、胡贵人诉称:齐舜和胡顺东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胡武、胡悦、胡龙武、胡高金,胡贵人系胡武之子。2013年12月27日,齐舜和胡顺东立下遗嘱,将齐舜和胡顺东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屋分别给子女或者孙子继承。2014年3月11日,胡顺东死亡,因被告胡龙武、胡高金阻碍齐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此起诉到法院,一、要求502号房屋由胡贵人继承;二、201号房屋由胡悦继承;三、403号房屋由齐舜享有60%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胡龙武、胡高金辩称:我同意502号房屋由胡贵人继承,201号房屋由胡悦继承,403号房屋中母亲的份额如果母亲要求归其所有,我表示同意。但是房屋中我父亲的份额,我方要求继承。该房屋上我母亲的份额没有60%那么多,我父亲只有50%的份额,我们没有阻碍到原告办理房屋手续。
 
  三、法院查明:
  齐舜和胡顺东系夫妻关系,胡武、胡悦、胡龙武、胡高金系两人的子女,胡贵人系胡武之子。胡顺东在2014年3月11日去世。胡顺东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胡武表示不主张继承父亲胡顺东在诉争三套安置房上的份额,也不参加诉讼。
  胡顺东生前作为被拆迁征收人就北京市门头沟的201号房屋平房8间和14号房屋两间半分别和门头沟拆迁征收中心订立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依照协议安置了两套两居室,一套三居室,其中两居室一套为现房,一套为期房。
  被拆迁的201号房屋系胡顺东承租的公房,房屋示意图和评估结果通知单记载,3-1号房屋为公房,其余部分系自建房。14号房屋系胡顺东承租的公房,依照房屋示意图和评估结果通知单记载,1号房屋系公房,其余部分为自建房。在自建房过程之中,胡龙武和胡高金主张201号房屋自建房屋时两人曾经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但认可父母处分安置房屋。齐舜称两处自建房均为自己和胡顺东所建。
  王贵和与齐舜在2013年12月底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其中遗嘱载明:“……我们两人为夫妻,担心我们死后继承人因为遗产发生纠纷,所以写下本已主,供大家处置遗产。我们的房产情况如下:两居室两套,三居室一套。我们死后,三居室房屋给胡贵人继承所有,我们现居住的201号房屋由胡悦继承所有,期房两居室由我们的两个女儿胡龙武和胡高金均等继承所有,每人各占有50%的房产份额。以上内容是我们口述的,律师代为记录,并向我们宣读,所有内容都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胡顺东眼花,没有办法自己签字,他的姓名由律师帮助签写,本人按捺手印。立遗嘱人:齐舜、胡顺东,代书人:陈某,见证人韩某。2013年12月27日。”
  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齐舜也表示将自己在502号房屋、201号房屋上的份额分别赠与胡贵人、胡悦。胡贵人要求502号房屋相关权益归他所有,胡悦则要求20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他所有,胡龙武、胡高金对此表示同意。齐舜认为403好烦呐购物实际按建筑面积是66.55平米,其中6.55平米的面积差额款是他补缴的,所以应当享有该房屋60%的份额。他表示不愿意将自己在403号房屋上的份额由胡龙武和胡高金继承,称百年之后在房屋伤的份额应当由王6继承。胡龙武和胡高金表示403号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胡顺东占有份额为50%,父亲死后,两人有权依照遗嘱约定继承父亲在房屋伤的份额,即每人继承25%的份额,关于403号房屋面积差价款,两人愿意依照比例负担该部分款项。
  目前201号房屋、403号房屋均已经交付。其中,201号房屋面积为63.24平米。403号房屋面积为66.55平方米。502号房屋已经选定,胡贵人表示502号房屋交付时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的502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胡贵人所有。
  二、位于门头沟的201号房屋归胡悦所有。
  三、403号房屋由齐舜享有50%份额,胡龙武享有25%份额,胡高金享有25%份额。
 
  五、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首先要考量的是涉案遗嘱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齐舜和胡顺东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原被告均认可以住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胡顺东死亡,法院认为该遗嘱部分生效。胡贵人、胡悦、胡龙武、胡高金有权要求依照遗嘱约定继承属于胡顺东的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之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现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502号、201号、403号房屋系齐舜和胡顺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三套房屋的相关权益的50%应当属于胡顺东的遗产。
  第三,关于齐舜在上述三套房屋中所有的份额,依照齐舜的明确表示,502号房屋和20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胡贵人所有,20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均为胡悦所有。因此,法院在处理上述房屋的问题时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进行处置。齐舜认为403号房屋面积差额款系其补交,房屋实际面积大于60平米,因此要求确认其中60%的份额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胡龙武和胡高金要求依照遗嘱约定各自集成403号房屋25%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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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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