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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纠纷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商品房认购纠纷形式

  随着商品房交易日益频繁,不少消费者已注意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的重要性,但对开发商提供的、交定金时签订的认购书却认识不多。这些认购书往往只规定购房者责任,对开发商应负责任却只字不提,且对房屋要素标注不全,有购房者因此导致权益受损,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所有。昨日采访中,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要约,但它是购房过程中的一环,有关部门也应对此加以规范。

  市民吴先生日前看中新区一套123平米、每平米3800元的商品房。听售楼人员介绍该房在同类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中价格较低,且配套设施也较好,就当场付了3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书。后来,他把商品房总价46万余元全部付给开发商后,才发现该房为商业用房,不但户口进不了,水、电费也高于其他小区。他认为事先售楼人员并没有讲清商品房性质,也没有在宣传资料上标明,借名买房 不受法律保护,对方有欺骗嫌疑,于是要求退房,遭到拒绝后向市消委会投诉。而翻看他当初签订的认购书,里面仅标明了房屋具体地址、面积、价格等,并没有注明房屋性质,相关约定一栏里全部是对认购者应负责任的规定,开发商责任并未明确。

  目前,法律上只规定商品房买卖要使用由建设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对认购书还没实施强制规范,只是明确,标注了房屋结构、朝向、金额、面积等要件的认购书是有效的,借名买房,被起诉腾退房屋,但其中并没明确必须注明房屋性质。同时规定,消费者签下认购书,但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反悔而起诉的,如此前开发商没有获得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则两者签下的认购书不成立,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认购书也就不产生法律效应了。有关人士认为,在期房买卖中,认购书是买卖双方的第一个要约,应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初步约定。在上述投诉中,如果在认购书中注明房屋性质,则这宗纠纷就可能不会发生。目前认购书多由开发商提供,“面孔”不一,不利于消费维权。他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加以规范,并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如开发商推行不规范认购书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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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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