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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房屋返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仲诉称:原告与马莲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1、儿子李久归马莲,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二被告有权在李久高中毕业前居住在原告所承租的黄山小区9号房屋,李久毕业后原告有权要回该房。现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二被告拒不搬出,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莲、李久辩称:涉案房屋是原告单位作为家庭住房分配给原告的,二被告享有与原告相同的居住权。至于离婚协议,被告当时并未同意毕业即搬离该房,并且二被告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性质为不可售的军产房,二居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与马莲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原告所述相符。原告现已再婚,现在原告夫妻及二被告四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单位分配的住房,由原告承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可以确认原告所述皆为事实,该协议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居住期限已到,且考虑到原告已再婚的情况,法院有理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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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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