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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攀上“阴亲”后扶养卖房惹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3

  
孤老胡大爷自从为唯一过世的儿子攀上“阴亲”后,把自己养老送终的大事以房屋转让的形式交托给“亲家”,后因双方对购房余款发生争议,胡大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楚先生按合同应支付胡大爷房屋转让余款8.5万元及相应利息。
    大约10年前,孤身一人的胡大爷,其早年死亡的唯一儿子与楚先生早年死亡的大姐,经人撮合,按农村风俗习惯结成了“阴亲”。从此,双方以“亲戚”的身份一直有往来。2005年5月25日,胡大爷考虑自己年迈体弱,把自己养老送终的大事放在房屋转让上,并与“亲家”楚先生达成默契后,胡大爷与楚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胡大爷将位于原南汇区惠南镇某新村的一处产权房,建筑面积47.95平方米,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楚先生,后楚先生分别于2006年给付2.5万元、2007年给付3万元、2008年给付1万元,尚欠8.5万元未给付。现胡大爷因催收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胡大爷诉称,因自己年老体弱,又无其他亲人,楚先生在同意负责自己日后生活起居、生老病死并为其养老送终,且同意自己对出售的房屋有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故自己将仅有的一处房屋以1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楚先生。然而,楚先生仅给付6.5万元,还欠8.5万元未给付。现要求楚先生给付余欠款8.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在上述房屋内拥有永久居住权。
    楚先生辩称,当时与胡大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胡大爷同意自己如支付7万元才能在上述房屋内永久居住,但如自己要支付全额房款则没有这种说法。胡大爷称当时房屋是低价出售,据当时房价,每平方米3128.20元并不算低价。买房后,双方基于农村风俗习惯结成的“阴亲”关系,自己为胡大爷安装了空调、冰箱等生活用品,还经常为胡大爷提供水果、菜肴。现自己愿意按胡大爷本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协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胡大爷与楚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胡大爷要求楚先生支付余欠房款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胡大爷要求对上述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因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至于双方之间的扶养协议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对胡大爷的该项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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