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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更正登记的办理程序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更正登记,也称“强制更正”,是指对错误登记的改正登记。因为各方面的原因,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设定程序允许当事人申请更正或者由有关机关予以改正。  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更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里应当注意两点:(1)更正登记的申请人不仅仅是权利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登记簿把本属于甲的房子错登记为乙,甲就是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更正登记。(2)更正登记或有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只要满足了其中之一的要求,登记机构就有义务进行更正。但是,在此过程中应当特别审查相应的证据材料,以防止当事人利用更正登记的形式办理所有权转移,逃避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二种,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当分情况处理:(1)错误记载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错误记载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里的申请人既可以是房屋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但如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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