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17
由于别墅涉及房屋装修设计问题,所以随之出现的房屋涉及纠纷也就接踵而至,一下我们提供了关于这方面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一 国内别墅设计侵权纠纷初现
国内别墅设计侵权纠纷初现,业内对建筑版权保护尚有争议,国外鉴定侵权也很困难。花了大价钱的别墅却被复制到其他地方,这是业主不愿看到的。
某集团为该公司的豪宅项目中凯佘山别墅支付了7000万元的设计费用,平均每栋别墅的设计费用将近100万元,每栋售价高达1300万元左右,业界认为这样的一笔设计费可能是国内单体住宅设计中最高的。
设计界人士指出,项目越来越高的设计成本最终将转嫁到业主手中,而接下来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保护独特的设计不被侵权。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市场,高档住宅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模仿抄袭设计问题严重。
二 国内别墅设计版权纠纷初现
某项目是较早以澳洲风格出现在京城市场上的别墅项目。考虑到市场欧美风格横行,开发商决定开发澳洲风格的别墅。但项目面世以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设计风格和建筑结构都比较接近的项目,影响了雪梨澳乡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该项目一位负责人表示,尽管知道人家在模仿,却也很难去认定。另据了解,此前亚北曾出现过个别项目因为涉嫌抄袭他人设计稿而引起纠纷的案例。
设计界人士指出,一套原创高档物业设计费日渐走高,为了节省设计成本,开发商会有多种应对办法。比如,有的开发商把一套设计稿稍做修改,多处使用;有的经常出国考察并简单模仿国外项目;再有干脆看什么风格的楼盘热销就模仿什么。但作为购房者,显然不愿意看到自己购买的项目转眼间被开发商复制到别处。于是这里就涉及到高端物业的设计版权问题。
三 建筑版权保护业内有争议
对于像音像制品等其他行业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已经具有统一的意见。但对于个性豪宅的设计样式的专属权保护是否有必要,在业界仍存在分歧。据五合副总经理严涛介绍,在业内有部分设计师认为,就住宅而言,其关键的因素是环境和地段,不同的建筑是根据不同的环境设计的,没有复制的可能性,理性的豪宅业主也不屑于购买模仿了别人个性的物业,没有保护的必要;但也有持相反观点的设计师认为,现实的情况是,国内的消费观念还没有成熟的前提下,很多别墅就是复制国外风格,依然很受欢迎,对于普通的住宅,包括中低档别墅而言,设计方案的个性化价值比较低,但高档豪宅在设计风格或者关键技术方面要求较高,同时出于对高价购买了版权的业主的尊重,有保护的必要。
对于分歧存在的原因,业界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版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国内保护建筑版权的意识依然比较缺乏。
四 关键在于别墅侵权难以认定
雪梨澳乡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很明确的尺度去衡量谁抄袭了,抄袭到什么程度。五合副总经理严涛指出,很多模仿并不是原样照搬,而是有所改动,在多大程度上的模仿才该被认定为侵权需要很细致的鉴定,这个鉴定难度很大。
据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介绍,对于建筑版权的认定,在国外一直以来主要是考察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轮廓等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很难,特别是对普通的业主来说很难有能力去判断并解决这样的问题。据了解,在当初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就讨论过有关建筑物版权问题,但鉴于该问题在国外也难以处理,因而未过多涉及。
五 抄袭风不止豪宅设计侵权将渐多
引起媒体竞相报道的2004年《中国超级豪宅排行榜》上,占了五席。其中有的项目售价将不低于两年前的“贡院6号”,单价可能超过4万元。而在西山等区域售价在2500美金/平方米的高端住宅不在少数。
此前有业内人士估算,未来1至2年内,单套总价500万元以上的别墅,供应量将在5000套至7000套左右,总市值不下300亿元。
越来越贵的豪宅的价值究竟在哪里?记者采访过程中,多数业内人士认为,高档住宅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用价格来衡量的的标准,其核心在于满足业主的个性要求,比如,美国富人区别墅从买地、建筑材料、施工都是完全六 个性化的原创结果。
然而当这种原创性设计遭遇随意复制的时候其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目前豪宅市场复制抄袭的风气并未得到有效的制止。随着市场的豪宅越来越多、越来越贵,关于豪宅建筑设计的侵权纠纷也有可能将越来越多。我们寄希望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令缺乏原创精神带有抄袭嫌疑的豪宅退出市场,但更能起作用的在于豪宅开发商们都去设计原创性豪宅。正如五合副总经理严涛所说,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高端物业建筑设计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产品营销。
七 开发商应对 如何保证设计版权?
7000多万的设计费用,最后还是业主买单。该如何保证专业的设计不被拷贝呢?据了解,项目设计单位与开发商签订过协议,在项目设计完成以后,将把所有设计图纸以及草稿一并交给开发商。而对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佘山别墅开发商杨益华表示,项目的设计稿将完全提供给业主,开发商承诺不会在其他区域复制。
对此,加拿大宝佳国际设计师事务所高志指出,单纯的承诺是难以保证不被复制的,他建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更能保证自己购房的别墅设计真正独一无二。
下面提供一份答辩状文本: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周某(专利权人) 被告:某公司 代理人:张某 一、案 由 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就“椅子(8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322782.9。2004年6月3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3#椅面”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经查阅国内相关的公开出版物,发现早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国内公开出版物《某》2000第1期(下称:证据1)、《某》(下称:证据2)、《某》(下称:证据2)、《某》(下称:证据5)、《某》和《某》(下称:证据6和证据7)、《某》(下称:证据9)、《某》(下称:证据10)、《某》(下称:证据11)已分别登录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即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证据9、证据10和证据11公开。 二、审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判决。审理及判决结果如下: 法院查明:2000年第1期《某》出版于2000年1月8日,《顺德经济的重要部分民营企业风采》出版于2000年10月,《某》出版于2001年春季,《顺德市电话工商指南》出版于1996年,《某——某》出版于1998年12月,《某》出版于1996年11月,《某—98年广州秋季交易会建材专辑》出版于1998年10月,这七种刊物均为公开出版物,其上刊登了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椅面形状相同的广告图片。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在未经合法程序决定该权利无效之前,依法应受保护,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2#椅面”照片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相同点为:1、座板与靠背是连为一体的整体结构,连接处为光滑的弧线;2、靠背与座板的边凸出,其中间是内凹的结构;3、座板与靠背的四角是圆弧形状。区别点如下:1、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较小,整个靠背宽度向上逐渐变窄,2#椅面的靠背上部较大、与座板部分的宽度基本相同;2、从右视图看,涉案专利的靠背上部向后弯折并且逐渐向后减薄、座板的前部向下弯折并且逐渐向下减薄,2#椅面的靠背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座板的整体处于同一平面直线上并且厚度一致;3、从仰视图看,涉案专利的底部设有两条凹槽、凹槽上设有四个螺孔,2#椅面的底面设有一个方形凸台、凸台的四个角位设有四个螺孔。综上,两者在外观设计上有一定的区别。 本案诉讼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对于本案二被告提出其生产该产品利用了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本院根据二被告提交的《某》等七种刊物,对比其上刊登的椅面的广告图片,其中有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的图片。因上述刊物的出版日期早于本案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期,其上广告图片由中艺玻璃钢总厂、某等单位发布,可视为已将本案被控产品公开,本案被控产品的形状属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故本院对被告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的抗辩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案二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照《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科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广州市科宝有限公司承担。 三、点 评: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与专利不相同的抗辩和现有技术的抗辩是被告的常用方法。当原告的专利与现有的在先公开技术相同或相近似时,现有技术抗尤其重要。本案就是成功利用现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典型例子。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也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