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农户对土地的改良投入能否在土地补偿费中主张
实践中,农户承包土地后往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不断投入和辛勤劳动后,承包土地有的从荒地变为良田或园地、有的从低产田变为高产田,土地的价值大大提高。在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的测算一般是根据当前土地的地类和现状进行,而在荒地和良田、低产田和高产田之间的土地补偿费是有差别的。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据此主张给予补偿的案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讲,农民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改良投入,在征地过程中有权予以主张,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款中予以支付,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单独补偿并充分考虑其投入的除外。
(二)征地承办机构收取的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征地管理费是否合法
根据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 597号)规定,征地管理费是指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征地包干方式的不同,为征地费总额的1. 50/0~3%。实践中,征地管理费一般由承担征地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向用地者收取,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目前,征地管理费仍属于国家政策允许的收费项目,但是,从合理性上来看,这项费用的收取极不合理,应当取消。首先,随着政府统一征地、征地和供地分开等措施的推行,向用地单位收取管理费的这一制度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其次,征地补偿一概由用地单位支付的传统做法已转变为由政府统一支付。目前,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构成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管理费,那些从农民的征地补偿中扣除征地管理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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