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8
案例过程:
在某国有单位退休的职工胡某,老伴早己过世,两个儿子也相继长大成家立业,平时工作也比较忙,很少有时间来照料老人。为让老人年老后的生活不至寂宾.两个儿子一致商量,并在征得老人的同意后.通过他人介绍同相邻单位的张女士再婚。
张女士年龄比胡某小三岁,与原夫已经离异多年,有一个儿子同其居住.两位老人再婚后,胡某的两个儿子考虑到照顺老人的需要,同意张女士40岁的儿子和两个老人居住在一起,所住房屋为胡某婚前名下一套两室一厅的个人房产。
在胡某同张女士结婚两年后,因为生活上的习惯不能够统一,胡某与张女士离了婚。在离婚的时候,胡某自愿将再婚前的房产分了一半给张女士,卧室一人一间,厨房侧所和客厅共用。虽然离婚但是依然住在一起,其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由胡某保管,房屋所有权证由张女士保管.房屋的产权没有进行分割。
一年后胡某去世,其两个儿子在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因工作忙碌,也未及时对属于其父的房产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考虑到张女士暂无住处,胡某的两个儿子仍让张女士及其儿子继续居住。
但事隔不久,张女士的儿子到户籍部门将其姓氏改为胡姓.然后到国土部门提交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要求重新补办的申请,得到了国土部门的批准并为其补办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张女士同其儿子一起来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属于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贻与其子的公证。
张女士在未告知公证机构自己已同胡某离婚的情况下,将属于胡某名下的部分房产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井出具了其只有一个儿子的假证明材料。于是整套房屋完全过户到其儿子的名下,此时胡某的两个儿子全然不知。
两年后,该套房产所在的片区拆迁,张女士的儿子获得了2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用。胡某的两个儿子在了解到该片区拆迁的事情后,来到拆迁办公室打听拆迁补偿的事宜,此时方知房产是张女士之子的名字,并已经领取了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胡某的两个儿子于是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的了解后,才知是张女士与其儿子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私自转移,便将张女士及其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同其儿子在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将属于胡某名下的部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到其儿子名下,直接侵犯了具有继承权的胡某两个儿子的权益。法庭遂判令张女士的儿子退还本应属于胡某两个儿子应得的拆迁补偿费用。
要点提示:
1、多次婚姻往往存在着个人财产分割不明确,或者继承者交叉不明等问题.在权益日益注重的今天,需要更加明确每一次婚姻前后的个人财产权益归属.尤其是需要及时办理合法的权益转移手续。
2、“两证”(即房及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同)合一的时代逐渐到来,但是以往“两证”分离的住户还有许多,分证保管对于产权的保障并不大,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及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