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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权益的保护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08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据国家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是被拆迁人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租赁房屋拆迁是房屋拆迁活动中涉及面较广、矛盾相对集中、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的一种极具典型意义的拆迁活动。为了便于拆迁当事人正确处理租赁房屋拆迁矛盾,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法推动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实施,笔者试从如下几方面对租赁房屋拆迁进行初步法律解析。
    一、房屋租赁概念简述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房屋出租的主体,即出租人主体资格,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是明确了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即: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三是明确了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即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由此,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包括房屋出租、承租使用和租金支付三个方面的特征。
    二、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性认定
    房屋租赁行为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9种禁止出租的情形。《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6种禁止出租的情形。因此,只要租赁行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就应当认定其合法。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租赁行为都存在无权属证书和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特别是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依法登记是租赁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承担因登记及交易而产生的法定税费,而大多数的承租人也未看到租赁活动因此而产生的危害后果。就租赁登记而言,登记是租赁行为产生物权效力的必经程序,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设立房屋租赁用益物权,发生效力的重要条件是依照《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只有这样,租赁行为才具有绝对权、排他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义务人自行承担。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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