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08
夫妇告儿子索动迁费法院判决儿子一家返还33.2万元
梅老伯和金阿婆夫妇没有想到自己与儿子共同居住的老房子拆迁后,老两口不但没了容身之处、只得住进敬老院,自己还得与儿子一家对簿公堂。儿子一家在获得近百万元动迁补偿款后,仅仅给了父母4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位老人将儿子一家告上法院,讨要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梅老伯夫妇能否要到动迁款?日前,松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家庭财产纠纷案。
年近90岁的梅老伯与88岁的金阿婆夫妇在松江区某村生活了大半辈子。他们育有一子两女,现在儿女都已成家,且经济条件不错。梅老伯夫妇随儿子一家居住在老房子中。1984年,梅老伯和儿子梅先生在拆除老屋的基础上建造了一幢新房子。一家5口居住于此尽享天伦之乐,和和睦睦。2008年7月,因建设需要,梅老伯所居住的房屋需动迁,无房可住的老两口在儿子一家的张罗下住进了镇里的敬老院。
但不久梅老伯就从乡亲口中得知,自己的老房子获得了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款总计95万余元(包括80岁老人补偿款4万元)。另享有购买180余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若不购买可获得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计27万余元,两项合计122万余元。梅老伯没料到,儿子只给了高龄父母4万元老人补偿款。明明动迁款有95万元,为何只给4万元?梅老伯夫妇见儿子如此吝啬气不打一处来。他们认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补偿款应属他们与儿子、媳妇和孙子共有。他们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现在敬老院生活,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但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应分文不少。
在多次向儿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梅老伯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一家告上法院,成为罕见的高龄原告。梅老伯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一家偿付房屋的应得部分动迁补偿款34万余元。
儿子一家告诉法院,该房屋在1984年初建筑时主要由他们出资。房屋拆迁后父母已安置在敬老院,他们已为老父母垫付了一年的护理费和伙食费2万余元,以后还将照料,所以不同意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得知,1990年,当地土地管理局确认梅老伯夫妇和梅先生一家3口为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因此,法官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梅老伯夫妇和儿子一家3口,安置房的购买权应当由5人共享。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应获得五分之二的动迁补偿款,即39万余元。考虑到儿子已将80岁老人补偿4万元给了父母,再扣除儿子为老人垫付的护理费、伙食费2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儿子一家返还原告梅老伯和金阿婆拆迁补偿款33.2万余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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