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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09

  
  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吗?具体情况是:1992年我以居民身份买了一套房,2010年面临拆迁,以前的房主找我要30%拆迁费 合法吗?我们以前签订了买卖协议 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30% 怎样避免他的做法。我现在有 房产卖契 内容是:立卖契人(原房主)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我的名),议定卖价(*****),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章大兴县房地产管理局) 订立卖契为凭。
  律师解答:关于你咨询的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他没有权利要拆迁费。
  房屋拆迁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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