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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需趁早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1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有这样的误区:万不得已的时候再请律师,要是早点请律师用处不大,甚至可以说是个"摆设",还得多花钱。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我们到书店买几本书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看一看,自己依样画瓢就可以了。其实,这些案件往往蕴含着外行人难以把握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技巧,比如诉讼主体如何列、诉讼请求如何提、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取舍?不是看几本法律书就可以无师自通的,如果自己临阵磨枪,有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应当赢的官司弄输了,你说这笔律师费该不该省?就像一个人自己身上长了肿瘤,到书店翻翻书,拿着手术刀就朝自己开刀了。别说当事人自己了,就是没有做过拆迁案子的律师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能够做到融会贯通。下面我想根据房屋拆迁的程序来谈谈在此类案件中的维权特点,我们被拆迁户是越早维权越好,越晚越被动。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是由申请和许可构成。其中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方案和资金到位缺一不可。在这些许可中,真正可以决定整个拆迁能否进行的是前三项许可,即立项、规划和用地许可。这三项许可批准后,拆迁资格的许可几乎就是转正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齐全,现在许多项目证件不全照发拆迁许可证。如果我们发现这三项许可有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我们可以申请撤销拆迁许可证。暂且不论能否胜诉,至少我们能够拖住拆迁人一段时间,拆迁人可是拖不起的。如果胜诉了,拆迁许可证被撤销,那么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返还,其后的协商和裁决拆迁人是无法提起了。顺便说一句,曾经有的当事人在得知自己家的房子要面临拆迁了,在没有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就开始找到我们拆迁律师,帮忙制定相应的维权方案。这样的客户我们合作起来很愉快,很容易为他们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第二阶段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会有人和我们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这是拆迁双方互相试探和摸底的阶段,只要我们有坚强的法律盾牌,就不要有任何的胆怯。这个阶段我们可以对房屋评估价、房屋测量的面积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评估或者复核。总之只要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任何权利都不要轻易的放弃。
  第三个阶段是房屋拆迁的裁决阶段。对方一发裁决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来临,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还是无动于衷,那就大错特错。我们要抓紧时间提出对裁决不服,要求撤销裁决。许多当事人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不收裁决书,不理拆迁人。殊不知这种的消极做法于事无补。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无为而治,就等于在等待别人在拆你的房子。
  第四是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即强制拆迁阶段。到了此时,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已经是比较被动的时候了。但是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反败为胜。我们在代理湖南省长沙的一个案子时就遇到这种情形。我们从发布强拆通知书的主体、程序等方面给对方一记猛击,结果案子不到2月就顺利结案,并且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补偿款。这种等到"下雪"之后才想到"送炭",对于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是要历经一番寒霜苦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让我们把握好拆迁的每个阶段,及早请出诸葛亮,用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利益,而不是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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