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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起的权属之争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7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四街村村民陈剑舟(化名)与陈啸林(化名)系叔侄关系。其两家东西院毗邻的住房,均为登记在已故陈厚元(陈剑舟之父,陈啸林之祖父)老先生名下的未分割遗产。
  2000年11月2日,因陈剑舟东院盖楼,影响了陈啸林西院的采光,遂经叔侄二人协商自愿以《证明》的形式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陈啸林将原有老房八间半以十万元对价转让给叔叔陈剑舟。
  这份看似稀松平常的协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它实质表明了作为叔叔的陈剑舟对侄儿陈啸林放弃继承遗产的补偿。
  中篇——拆迁来袭,眼红的侄儿诉叔叔
  协议履行过后,陈啸林一家在搬出老宅后的新家中,陈剑舟一家在2001年秋天拆掉西院新建的两层小楼和自家原本的东院小楼里各自过着安安稳稳的日子。哪知2009年因房山区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关于“一至五街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启动的拆迁工作,会一举打破两家人和谐的关系……
  2009年11月,侄儿陈啸林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将叔叔陈剑舟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但随后又撤回起诉。
  2011年8月4日,陈啸林委托律师一纸民事诉状再次将自己的叔叔陈剑舟推上了民事审判被告席位。在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中,他主张自己与陈剑舟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无可奈何的陈剑舟老人委托自己的大儿子陈舒俊(化名)代理自己应诉。于是,本家亲戚对薄公堂……
  后篇——一审过后
  一审过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判决陈啸林与陈剑舟于2000年11月2日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证明无效。陈剑舟老人一家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自己依法办事,所做行为并无不当,应到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自己儿子陈舒俊的法律知识和应诉经验的匮乏,陈剑舟决定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经过多方询问了解,老陈一家于201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巾帼金牌律师李海霞、张玉皛代理自己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权属争议案件。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上诉篇
  介入案件后,经验丰富的两位女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基本事实及一审判决内容,迅速找到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定案证据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李、张两位律师,采用各个击破的攻略,用洋洋洒洒好几千字的上诉状的形式,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一地一针见血的指出,并用事实和法律架起有力支撑。
 
  
 
  办案第二辑:庭审篇
二审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和2011年12月2日两次组织开庭审理案件。法庭之上
律师逻辑清晰,以一轮天衣无缝的辨法析理和唇枪舌剑为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两位律师胸有成竹的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一一进行驳斥:
  第一、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求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范围,判决宅基地买卖证明无效,违背了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陈剑舟与陈啸林于2000年11月2日签订的《证明》并非房屋买卖协议,而是对陈啸林放弃继承的补偿2涉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陈剑舟的儿子陈舒俊,而非陈剑舟本人;
  第三、即便是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土地管理法》并未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2法律规定,出卖宅基地后只是不能在申请新的宅基地3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地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错误4未办理过户手续,就认定买卖协议无效违背《物权法》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一审法院仅根据四村村委会的《证明》,就认定涉案宅基地为陈啸林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然是证据不足。
  最终,事实加上雄辩和法律的有力支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撤销北京市房山区(2011)房民初字第7470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办案第三辑:撤诉篇
  案件发回重审后,自知无理可辨的侄儿陈啸林识相地撤诉了。当事人陈剑舟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最终享受到自己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
  【律师说法】
  笔者在拆迁法律实务工作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拆迁案例。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涉案房屋、地块权属清楚,苦于与拆迁方达不成一致协议的行政类维权案件;一类是面临拆迁的房屋、地块权属不清的民事确权争议。总之,都是基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利益引发的“血案”。
  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拆迁相关问题的困惑,有的人选择自力抗争或者公民代理。这其中,有的起到了一定的良性效果,而绝大多数最终以恶化局势而不得不再次诉诸法律来解决(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错过最佳维权时机而与最佳维权效果失之交臂,有的甚至是无力回天)的结果收场。所以,不如做另外一类人吧,他们相信在更加强调“术业有专攻”的今天,应该把专业的事项交给专业的人士去处理,依托专业人士的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职业素质,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既把握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又从本质上节省了维权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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