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产 分割析产 公房继承 遗赠 转继承 房产继承 土地继承

房地产北京律师靳双权谈本案继承问题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7-07

基本案情:
 
  陈大爷一直和儿子一家住在平房里,两个女儿早已成家住在别处。2011年,陈大爷住了大半辈子的棚户区终于动迁了,办理动迁手续的事都是与他同住的儿子去跑的。最终,动迁办确定安置人口为4口人,平房动迁应得补偿款200万元。不久,陈大爷的儿子又添40万元钱,以陈大爷的名义与一二手房房主签了买房合同,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在产权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后,陈大爷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大爷的两个女儿认为,平房动迁的补偿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分,不能只给一人。协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属于陈大爷的那50万元动迁补偿款确实是他的遗产。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是陈大爷的三个儿女。不过,因为陈大爷的儿子确实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陈大爷儿子得25万元,陈大爷的两个女儿各得12.5万元。
 
  房产继承专家靳双权律师点评: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继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这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要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指明遗产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遗嘱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遗产继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纠纷的发生。

分享到:
上一篇:房地产北京律师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下一篇:房地产律师靳双权通过本案谈如果继承公证书与商量好的房产继承方式不一致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