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抵押权的登记包括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权登记
申请抵押权登记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而进行的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向抵押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分别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2.抵押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化:(3)登记时间发生变化;(4)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出现的。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但是,如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抵押权转移登记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抵押权有可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抵押权发生转让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主债权人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4.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出现下列情形,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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