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组织建设。下面从不同的方面对军队经济适用房的特殊规定作出列举。
(1)在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方面
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适应联勤保障和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的路子。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区、军兵种或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形成规模效益。不具备统建条件的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建设。不具备建房条件的单位,经总后勤部批准,可有组织地购买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也可申请购买配偶所在地的经济适用房。
(2)在编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方面
由军区级单位根据本系统住房需求和预期发展情况,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总后勤部审批。上报的经济适用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审核,以总后勤部名义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下达。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和外销房屋收益等冲抵住房补贴,或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3)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审批方面
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可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应当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由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使用军用土地建设的,必须控制在售房区或经批准可以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空闲营区内,不得占用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和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和个人出售,但必须按照三总部( 1995)后联字2号《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外售部分的土地转让批准手续。对售房区内原有住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凡能用于与军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
(4)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解决方面
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申请住房补贴、收取住房预售款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等途径筹集,不得占用单位预算内经费。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建设单位,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军区级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论证,确保还本付息,滚动发展,良性循环。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和检查。#p#分页标题#e#
(5)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方面
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6项因素构成。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售价确定,不计3%的开发利润。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营区内的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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