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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即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8

 2006年12月27日,家住江油市某小区的服装商人包勇驾车到成都进货时,不幸在成绵高速公路广汉段发生车祸身亡。包勇的妻子葛燕闻讯,一下子昏厥过去。家人连忙把葛燕送往医院。葛燕已怀孕7个月,由于悲伤过度,葛燕早产,在医院生下一个瘦弱的男婴。在怀孕之初,葛燕就跟包勇商量好了,儿子取名包小勇。可包小勇因重度窒息,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最后还是夭折。包小勇存活的时间只有两个小时。

  包勇共留下遗产12万元。包勇的父亲认为包勇留下的12万元,应由自己、老伴、葛燕3人平分,一人4万元。葛燕认为包小勇也有继承权。包父认为那是死孩子,不能算人。葛燕钱迷心窍,故意钻牛角尖,坚决不同意。葛燕见公公不给,便将包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包小勇出生时是活体,这有当时医院的出生证明和抢救记录作证。既是活体包小勇就曾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世上存在过。包小勇存活时,其父包勇已去世,因此包小勇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并享有继承权。因此,包勇留下来的12万元遗产应由包小勇、葛燕、包勇父母4人继承,各得3万元。胎儿包小勇死亡后,继承再次发生,葛燕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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