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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北京市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及相关解析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7

案例一:

        李元向郭某借10万元钱久拖不还,但李元在林某开办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10万元股权,且该股权已到期。于是,郭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9月22日,人民法院就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林某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万元。

        2008年11月3日,第三人李元因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郭某借10万元,约定了半年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李元未归还,但李元称其在朋友林某开办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10万元股权,而该股权已到期,因为是朋友关系不好意思去索要,其愿意将该10万元股权凭证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林某主张债权。
 
       原告认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属实。现第三人要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或转让其在吉水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10万元股权。

       二被告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因第三人李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促使本人的债权不受损害,以其名义代第三人李元行使权利,其要求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转让股权的诉请因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质押登记和提供各方同意转让股份的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律规定另行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案情】

  张某叔叔刚刚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7万存款。叔叔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生前也没有娶妻生子。张某和他叔叔的感情很好。请问,张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评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某并非叔叔的子女,因此这就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无法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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