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1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甲诉称,我们的父母吴大、徐小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我与吴乙、吴丙、吴丁兄弟四人,父母分别于2011年10月16日和2013年10月27日去世,生前拥有一套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2号,父母生前居住在此。父母生前各留一份遗嘱,分别写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全部交由我继承。现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现请求:北京市海淀区11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由我继承所有,并且三被告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乙辩称,我从未知悉父母留有遗嘱,且吴甲与我们之间曾就父母的生活、赡养、医疗、丧葬及房屋的居住写有协议一份,该协议能证明吴甲并无父母已出具遗嘱的事实。
被告吴丙辩称,我同意吴甲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丁辩称,我与吴乙见过父亲所留遗嘱,但只有复印的小张并未签字,并且母亲没有签字。我没有见过母亲的遗嘱,我对此有异议。而且父母的遗嘱是一起写的,为何当时母亲没有签字。当时我看到的遗嘱与现在吴甲提交的遗嘱不一致。之前吴甲与我们写有一份协议,四个人都签字了。因此我不同意吴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吴甲提交了一份立遗嘱人为吴大的代书遗嘱,该遗嘱日期为2011年6月9日,见证人为李牛、宋松,代书人为宋维,遗嘱内容为:“本人年事已高,为日后避免纠纷,立遗嘱如下,本人愿将所有的位于海淀区112号房屋的全部财产份额,在本人去世后归小儿子吴甲所有。”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手印及吴大印章,两位见证人签字并签署日期。庭审中,两位见证人出庭陈述了遗嘱见证的情况,并表示吴大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没有任何胁迫情形存在。吴甲另提交了吴大立遗嘱时的录像,该录像反映出吴大思维清晰,明确表示将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给留吴甲,且无任何胁迫情形存在;该录像还反映出徐小当时亦在现场,且言语流利,思维清晰。
吴甲另提交有一份徐小的自书遗嘱,该遗嘱日期亦为2011年6月9日,遗嘱内容为:“本人与老伴儿同小儿子吴甲共同生活近四十年,现愿将本人所有的位于海淀区112号房屋全部财产份额在本人去世后归吴甲所有。”徐小在该遗嘱下方签字、按手印并签署日期。庭审中,吴乙、吴丙、吴丁对该遗嘱系徐小书写没有异议,但吴乙及吴丁主张徐小曾给其看过一份内容与此不同的遗嘱,但就此未举证证明。
吴乙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四兄弟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日期为2013年4月14日,约定:“母亲与吴甲长期生活,生活费、医药费由吴甲负责,母亲住院费报销花费用负担80%;母亲留下的楼房一套由吴甲长期居住;住院费20%由吴丙负担,平房由吴丙长期居住;母亲住院费、护工费及以后丧葬费由兄弟四人共同承担,以上楼房、平房等母亲百年后一切手续四兄弟共同签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裁判结果
一、吴大名下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112号房屋由吴甲继承所有;
二、吴乙、吴丙、吴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吴甲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吴甲名下。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诉争房屋系吴大与徐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现吴甲提交的两份遗嘱中,一份为吴大的代书遗嘱,另一份为徐小的自书遗嘱。吴大的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根据吴大立遗嘱时的录像所反映出的内容,吴大立遗嘱时思维清晰,明确表示将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留给吴甲,且无任何胁迫情形存在,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该录像还反映出徐小当时亦在现场,且言语流利,思维清晰,因此,徐小所立自书遗嘱亦属合法有效。鉴此,在上述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吴甲要求诉争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由吴乙、吴丙、吴丁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同时靳双权律师建议,在代书遗嘱中,可以在存在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同时运用录像等技术手段,在日后的纷争中有助于证明被代书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有利于解决被代书人是否受胁迫等问题。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