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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1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温泉诉称:我与被告赵甲系继父子关系。被告与我母亲张有于2002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我的生父温朋于2000年去世,温朋与张有在A村宅院内建有北正房8间、西厢房4间。温朋与张有生育二子,长子温自(2013124日去世)、次子温泉。2014130日张有去世。2014123日,张有立下自书遗嘱,将其遗产中房产、存款处分给我。现我与被告就张有遗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位于顺义区A村内的房产由我继承,被告腾退上述房屋;被告与张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继承。
原告温远、温方、温来、温不、温亦、张乐、张乎诉称:如果涉诉房屋有我们的份额,就我们应得的份额,我们主张各自的相关权利和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我与原告温泉的母亲张有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同张有将原告温泉与其哥温泉抚养成人,并偿还了A村宅院内正房8间、西厢房4间的建房债务4万元。对上述房屋我应有所有权。除此以外我对温自、张有的遗产有一半的继承权。对于原告提供的张有的遗嘱,我认为不真实。张有于2014130日去世,而原告提供的遗嘱日期为2014123日。遗嘱所立的时间距张有去世只有7天,当时张有已经生命垂危,原告提供的遗嘱没有证人证明是张有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思想的表达。我认为这份遗嘱应属无效。综上所述,A村宅院内正房8间、西厢房4间的部分所有权归我所有。
 
  三、法院查明
  温水与张乎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有五名子女。温水于2003611日因病去世。张有与温朋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有两名子女。按照长幼次序依次为:长子温自,次子温泉。温朋于2000915日因病去世。张有于2014128日因病去世。温自与张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1016日生育有一子温亦。温自于2013124日去世。现温亦由张乐抚养。温朋去世后,张有与赵甲于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121日,张有书写书面遗嘱一份。该份遗嘱载明:我自己因大儿子温自在威乐公司因工死亡而赔偿的20.5万元及社会劳动保障赔偿的17万元及3.3万元的温自意外险及每年的地钱全部归温泉所有,并且家里的房及一切财产没有赵甲的产权。遗嘱书由温泉保管。”2014123日,张有书写书面遗嘱一份。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与温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顺义区A村宅院后院共建正房8间、西厢房4间。温朋于2000年去世。现立遗嘱人为防止百年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1、位于顺义区A村宅院的后院,北正房8间、西厢房4间中立遗嘱人自己的房屋份额及继承的房屋份额均归温泉继承。……”张有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捺印。庭审中,温泉为证明上述遗嘱系张有本人所书写的,向本院提交张有书写上述遗嘱时的录像资料一份。
  庭审中,赵甲提交还款单一份,证明其与张有婚后为偿还因建造涉诉房屋以及为张有治病所欠债务的情况,共计还款5万元。
 
  四、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村宅院后院内北房东侧的一间耳房以及北正房中的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原告温泉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村宅院后院内北正房中的东数第四间、第五间、第六间、第七间归原告张乎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村宅院后院内西厢房中的北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原告温远、温方、温来、温不所有;
  四、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村宅院后院内西厢房中的北数第四间归原告张乐、温亦所有;
  五、确认登记在张有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被告赵甲继承所有,被告赵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温泉和温亦五百元补偿款;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赵甲提交还款单一份,关于出资、出力的情况,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佐证,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温水、张乎、张有与温朋各自所有的房屋份额为每人各占四分之一。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署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有在去世之前本人书写了遗嘱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了处分。根据温泉所提交的录像资料,法院认为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续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涉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本院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对涉诉房产的份额酌情分割。张乐和温亦并不要求将其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单独析出,主张共同所有,因此法院做法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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