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1-01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产纠纷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李达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李雪系姐弟关系,在父亲死亡后,母亲葛道曾在2013年2月留下代书遗嘱一份,将其夫妻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602室、北京市西城区1603室的两套房产作出分配,由李雪继承上述房屋中的1602室、由我继承上述房屋中的1603室。同时确定,李雪在继承上述房屋后,不能轻易出售,也不能作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如一定要出售,我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遗嘱规定我应在继承的财产价值中分出140万元作为李在、李明的生活、学习费用,由我分10年给付每人70万元。现李雪不认同上述遗嘱的意见,我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区1603室归我继承所有,北京市西城区1602室归李雪继承所有;2、被继承人李之、葛道所留银行存款依法平均分割;3、判令李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声明,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我同意从分得遗产中拿出140万元给李在、李明,在10年内分期给付完毕。
李在、李明诉称:我二人均认可李达所述,同意遗嘱的内容,要求按遗嘱执行,均接受70万元的遗赠。
二、被告辩称
李雪辩称:李达所述的与被继承人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无异议。李达出示的代书遗嘱上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2月16日,我有证据证明2013年2月16日被继承人葛道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根据李达提交的录像来看,录像时间应该在上午9点至10点之间,当天被继承人葛道正在医院就诊,病情危重。从地点上看,遗嘱上写的地点是北京市西城区1602室,从李达提交的录像上可以看出是1603室。根据李达提供的录像和我们拿到的遗嘱来看,两份遗嘱的格式上不一样。我认为李达出示的该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均存在问题,希望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及被继承人李之、葛道名下遗留的银行存款。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我们仅要求法院确定双方各自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不需要实际分割房产。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之、葛道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二人,即李达与李雪。李在、李明系姐妹关系,二人均系李达之女。
李达为证明其主张的葛道生前留有遗嘱,向法院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和李之夫妻两人在我名下共有北京市西城区1602室和1603室两套住房。我们决定在离世后将1602室独套住房由女儿李雪继承。……1603室套房由儿子李达继承。……李达需在此房屋价值中分出140万元各作为孙女李在和李明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每人70万元人民币,由李达在10年之内分期给付她们。……立遗嘱地点:北京西城区1602室。”最后一页的下部有立遗嘱人葛道签名并按手印,由代书人李德、见证人史载,该份遗嘱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李雪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申请对立遗嘱人葛道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李雪对于遗嘱见证人史亲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史亲与李达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明力明显偏低,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为证明上述遗嘱的真实性,李达向法院提交视频录像2段,2段视频均由李达拍摄,一段视频时长为3分19秒,另一段时长为1分41秒。时长为3分19秒的视频内容为:被继承人葛道手持遗嘱一份,表达自己对遗嘱内容的认可,是出于自己意愿所委托他人的代书遗嘱。根据对视频中居室环境的判断,双方均认可该段视频录制于北京西城区1603室。关于上述视频的录制时间,李达称为2013年2月18日;同时李达称其提交给法院的代书遗嘱的书写、签字的形成时间亦为2013年2月18日,该遗嘱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系代书人的笔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达申请遗嘱代书人李德、遗嘱见证人史亲出庭作证。李德出庭作证称:被继承人葛道当天精神状态很好,由被继承人口述,其本人当场纪录,现场有李德、葛道、李达以及一不知名的年轻女性,代书遗嘱共计花费时间2至3个小时。史亲出庭作证称:在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葛道神志清楚并在遗嘱上签字、按手印。李雪对上述两份证人证言均不认可,认为被继承人长期患病且文化程度较低,该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有改动痕迹且见证人史亲与李达存在雇佣关系。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在本案中仅要求法院对北京市西城区1602室、北京市西城区1603室楼房2套中各自所占比例进行确认,不要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实际作价分割。
李达为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李之、葛道夫妇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其取出的葛道名下83万元存款的去向问题,向法院提交了名称为《李达为父母家庭支付的部分费用一》、《李达为父母装修住房看病支付的部分费用二》的费用清单2组以及与上述清单相对应的票据复印件38组,上述费用合计为136万元。
四、法院判决
判决
一、西城区1602室楼房一套由李达、李雪继承取得,每人继承百分之五十的财产份额;
二、西城区1603室楼房一套由李达、李雪继承取得,每人继承百分之五十的财产份额;
三、被继承人葛道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美元存款二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归李雪所有;
四、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达给付李雪三十万;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双方存在争议且需要处理的被继承人李之、葛道夫妇所遗留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两部分。其中在李达提交的代书遗嘱中仅涉及了房产部分,故本案对双方的继承纠纷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部分进行处理。因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继承人葛道所留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亦即涉案房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还是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二、被继承人李之、葛道夫妇所留现金存款的法定继承问题。
一、关于被继承人葛道所留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在确定代书遗嘱有效与否之前,首先应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加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达向法院提交了该份代书遗嘱,李雪虽对遗嘱中被继承人葛道的签字真实性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就此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于该份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葛道签名的真实性加以确认。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代书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同时法律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具体到本案中,李达提交了由被继承人葛道签名的代书遗嘱一份,该份遗嘱由代书人李德书写并由李德和见证人史载。根据李达举证,其系北京中视李达影视工作室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而李达亦认可见证人史亲的社会保险由该公司负责缴纳,故可以认定遗嘱见证人史亲系该公司的员工且与李达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由其作为见证人所做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综上,考虑到被继承人李之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葛道所留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继承人李之、葛道夫妇所留现金存款的法定继承问题。
现金存款均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达、李雪的范围内进行分配。因前述李达提交的遗嘱被确认无效,故对于李在、李明要求接受遗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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