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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原创 时间:2016-11-01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产纠纷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圆圆诉称:被继承人王小宝生前是丰台区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共有四个子女,即被告王铁拐、王洞宾、王湘子、王采荷,原告与王小宝于1995年3月结婚,居住在丰台医院自管公房,两老人相依为命,独立生活20多年,王小宝的孩子多次闯入住宅吵闹,还电话辱骂继母即原告,王小宝多次声明要和他的儿女一刀两断,并于2004年1月22日和2005年12月8日书写亲笔遗嘱,写明所有遗产赠与老伴陈圆圆所有,2015年5月28日王小宝因病去世,现在王小宝的单位有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57688元和退休费54720元,系王小宝的遗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王小宝的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57688元和退休金547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铁拐、王洞宾、王湘子、王采荷、葛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王小宝文化水平高,而遗嘱上错字连篇,且不是王小宝的字。
  三、法院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小宝与第一任妻子岳玥育有二子三女:长子王铁拐、次子王湘子、长女王洞宾、次女王采荷和三女王兰;岳玥去世后,1995年3月8日王小宝与陈圆圆结婚,无婚生子女;王兰于1989年7月去世,其有一子葛呦:王小宝于2015年5月28日去世,其系北京丰台医院退休职工,北京丰台医院人事处开具证明,证明该处有王小宝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57688元和基本退休费54720元。陈圆圆提交一份王小宝于2005年12月8日书写的遗嘱书,内容为:“王小宝去世后,不通知亲戚好友和不孝子女。骨灰散到大海中,后事由丰台医院办理。所有遗产赠与老伴陈圆圆所有。她去世后,由她的亲生子女继承”。经询,王小宝父母均已在早年过世,
  审理中,王铁拐、王洞宾、王湘子、王采荷和葛呦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笔迹鉴定,但后因找不到比对样本,撤回了鉴定申请。王洞宾提交一份处方笺,称是王小宝于1988年书写的,证明该处的笔迹与遗嘱书笔迹存在明显差异,以此证明遗嘱书系伪造。对此陈圆圆不予认可,表示1988年时自己还不认识王小宝。
  四、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王小宝的一次性抚恤金五万七千六百八十八元和基本退休费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元归原告陈圆圆所有。
  二、丧葬费五千元归原告陈圆圆、被告王铁拐、被告王洞宾、被告王湘子、被告王采荷和被告葛呦所有,每人八百三十三元三角四分。
  三、驳回原告陈圆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陈圆圆提交的遗嘱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虽王铁拐、王洞宾、王湘子、王采荷和葛呦对遗嘱书的笔迹存在疑义,但经法院明示放弃了就笔迹的真伪进行鉴定,且无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法院对该遗嘱为王小宝所写予以确认;陈圆圆主张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退休费属于王小宝的遗产,按照其遗嘱内容应由陈圆圆继承,故对陈圆圆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丧葬费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故陈圆圆要求按照遗嘱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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