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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时间:2017-06-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孙老太、孙楠诉称:孙老太与孙老头于1962年10月结婚,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孙芬,儿子孙楠。孙老头于2011年2月去世。孙老头名下共有两处房产203号房与202号房,是孙老太与孙老头夫妻的共同财产。孙老头生前曾与孙老太商量并口头决定,202给女儿孙芬继承,203房产给儿子孙楠继承。现202房子已过户给孙芬,孙芬写了放弃203继承权的声明。孙老太自愿将其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孙楠,同意由孙楠一人继承203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孙老头名下的203号房由孙楠继承。
 
  2、被告辩称
  孙芬辩称:我父母生育子女二人,即我与孙楠。父亲孙老头名下的两处房产,202号和203号房,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2号房已在父亲生前过户到我名下。我曾出具声明,自愿放弃203号房的继承权,但现我认为上述放弃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主张该声明作废。我对203号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现我依法主张我的继承权。
 
  二、法院查明
  庭审中,孙老太、孙楠与孙芬均认可203号房屋为孙老太与孙老头的夫妻共同财产。孙老太自愿将其对203号房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孙楠,孙楠表示接受孙老太的赠与。
 
  202号房曾登记在孙老头名下。孙老太、孙楠与孙芬均认可,该房屋系孙老太与孙老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在孙老头生前过户到孙芬名下。孙老太称,不清楚该房屋具体的过户方式,办理手续时,其与孙老头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让签字就签字了,没有多问。因为在孙老头生前,其与孙老头已商量好如何分配两处房产,即202房产给女儿,203房给儿子,这样安排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现其仍认可老伴孙老头生前的意见,并同意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儿子孙楠。
 
  孙老太另称,没有收到孙芬的房款,202房产过户给女儿时,孙老头说早晚是给女儿的,先过户,女儿可以贷款买房。就202号房屋的过户情况,孙芬称,其要买房需抵押贷款,便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向父母支付房款。
 
  2013年5月12日,孙芬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我自愿放弃203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将202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孙老太。孙老太与孙楠主张孙芬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反悔。孙芬认可上述声明的真实性,
 
  但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闹情绪出具的。就出具上述声明的情况,孙芬称其先写了一份,又誊抄了一遍,将写得清楚的给了母亲孙老太,把潦草的那份给丈夫看了,因当天是母亲节,对母亲孙老太说作为母亲节大礼送给母亲。孙老太认可上述事实。孙芬表示对上述声明反悔了,声明作废,要求分割203号房屋,认为其应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位于203号的房屋由孙楠继承。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本案中,2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均系孙老头与孙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孙老太称在孙老头生前,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即203号给儿子孙楠,202号给女儿孙芬。事实上,202号已经在孙老头生前过户到孙芬名下。孙老太称其不知晓具体的过户方式,未收房款,但现仍坚持其与孙老头的共同意志,并自愿将其对203号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孙楠。孙楠表示接受孙老太的上述赠与。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202号房,孙芬自认系以买卖的形式,但实际是以未支付房款的方式过户到其名下。对于203号房屋,孙芬认可其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翻悔,称该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孙芬提出的具体理由不充分,其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鉴于孙老太自愿将其对203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孙楠,且孙楠表示接受孙老太的上述赠与,故法院确认203号房屋由孙楠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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