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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违规改姓 房管局担责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1

  
 
 
房产证违规改姓 房管局担责
 
潘均慧正准备为家里的房屋进行装修,却突然迎来一位不速之客。来人称,潘女士家的房产已经过户到了他的名下,要求潘女士让出房屋。事后,潘女士的妹妹潘均琦急忙去查询房屋产权登记,却愕然发现有人假冒她和姐姐的签名,于去年12月到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将她与姐姐以及女儿名下的三套房屋全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买主正是前来接管房屋的张春华。
 
  潘均琦说,“自己住得好好的,根本没有去办理过委托卖房公证,怎么房子就改姓了?”5月9日,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撤销了之前做出的公证书。然而,这一举动并未能使潘均琦说服房管局撤销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5月31日,潘均琦不得不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2006年11月16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并要求房管部门在30日内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律师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
 
  事件:三套房莫名改姓
 
  潘女士一家共有三套房,分别在潘均慧、潘均琦及其女儿王蓓蕾名下。今年春天,潘均慧正准备为家里进行装修,张春华突然找上门来。他对潘均慧说,房屋已经过户到了他的名下,要求潘家停止装修,还强行把潘家的门锁换了。张春华还跟潘均慧说,除了她的这套房子,他还要马上接管其他两套房子。对此,潘女士一家觉得不可思议。
 
  为了核实张春华所言,潘均琦马上到苏州市房管局交易中心查档,竟发现他们家的三套房子已经全部委托给一位名叫陆春煜的人转卖给了他人,买受人正是张春华。工作人员告诉潘女士,这位陆小姐持有三份分别签有潘均慧、潘均琦以及王蓓蕾名字的“房屋出售委托书”,全权代理潘女士一家对三处房产进行出售等各项事宜。
 
  “这怎么可能呢?”潘均琦对此感到莫名其妙。更令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女儿王蓓蕾名下的一套47平方米的住房仅卖了3万余元,而市场价最低也要16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潘女士决定委托律师介入这桩离奇卖房事件。
 
  质疑:假冒签名也公证?
 
  当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的刘志发律师把调查取证的结果放在潘均琦面前时,她着实被吓了一跳。原来,“房屋出售委托书”上不仅有委托人潘均琦及其丈夫、姐姐潘均慧以及女儿王蓓蕾的“签名”,并且委托书还经过了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昌南的公证,日期是2005年12月23日。潘女士仔细回想,发现一家人这段时间根本没有去过公证处,他们甚至连相城区公证处在哪里也搞不清楚。
 
  潘均琦说,她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是如何对照委托人以及本人证件,从而做出“证明潘女士全家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公证。而且自己签字的习惯是连笔的,而公证处做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的签名,却像小学生写的字。记者看到,委托书上的签字确实如潘女士所言,并且三份委托书,三个人的签字都出自一个人的笔迹。
 
  今年5月9日,相城区公证处接待了潘女士,他们对签字核对后发现,当时潘女士一家人确实没有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公证处撤销了这三份公证书。
 
  诉讼:房管局成被告
 
  在相城区公证处的委托书上,律师看到了委托人除了陆春煜外,还有一个名叫徐汝彤的委托人。潘女士说,这三套房屋一家人一直在居住,从没有想到过要卖出去。前段时间自己的外甥女要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于是,潘女士将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以及相关证件都给了她,用于房产抵押贷款。潘女士说,她不知道陆春煜是什么人,也不明白委托卖房人是如何弄到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的。潘女士觉得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事后,律师了解到徐汝彤正是潘女士的外甥女,然而事发后,此人下落不明。
 
  今年5月31日,潘均琦以及王蓓蕾向苏州沧浪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书,由于潘均慧的房屋在另一辖区,则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要求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撤销三套已变更的房产证。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房屋还办理了他项权证,房屋已经抵押在银行,银行在沧浪法院起诉的两件案件中,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已经发放给张春华。为此法院依法追加了张春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辩论:四方各执一词
 
  2006年6月27日,苏州沧浪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庭审。
 
  原告坚持认为,虚假委托是无效的,同时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应由产权人亲自到场签字认可,而房产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审查,致使原告的产权被错误登记到别人名下。撤销被告作出的张春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表面看来,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是照章办事,但实际上,公证处出示的委托书上字迹有明显瑕疵。另外,16万余元的房屋出让费只有3万余元,这有违常理,在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应该予以注意,并更加注重核实。
 
  被告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本案中三位房产权所有者虽然未出面登记,但卖方持有相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按照登记条例,只要材料齐全,委托人(卖方)就可以代办登记手续,这一工作程序完全是按照条例进行操作的,房管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更无需担责。
 
  对于16万房产只卖3万元的反常情况,只要双方交易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而且买房人依法纳税,有关部门就没有不给办理手续的理由。至于后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春华表示,自己买房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交通银行认为,我们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变更登记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房管局根据有关材料,办理了苏州市潼泾新村2幢404、405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人过户至张春华名下。但据以办理产权过户的委托公证书已被撤销,且原告明确未委托陆春煜办理房屋的出售、过户手续,原告与第三人张春华也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被告将潼泾新村2幢西404、405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春华名下也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屋权属仍系原告所有,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张春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应该予以撤销,房屋的所有权应恢复到原告名下。至于被告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系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2006年11月16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市房管局颁发给第三人张春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市房管局30天内为原告办理苏州市潼泾新村2幢西404、405室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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