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
地段 | 一类 |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 | 1~3% | 居室窗口朝向 | 南、北 | 3% |
二类 |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 -1~1% | 南,东、南 | 2% | ||
三类 |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 -3~-1% | 东,西、南 | 0 | ||
楼层 | 无电梯 | 一、五层 | 0 | 北,东、北 | -1% | |
二、三、四层 | 5~8% | 东、西,西、北 | -2% | |||
六、七层 | -3% | 西 | -3% | |||
平顶屋面顶层 | -7% |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 2% | |||
有电梯 | 一、六层以上 | 0 |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 2% | ||
二、三、四、五层 | 5~8% | 无暖气 | -3% | |||
平顶屋面顶层 | -10% | 无管道燃气 | -3% | |||
半地下室 | -15% |
项目 | 条件 | 基价(元) |
装修 |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 0 |
设备 |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