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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
  为贯彻(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继续购买新分配住房的;
  (一)原购住房由原售房单位购回,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2款计算房价,调房职工按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二)调房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3款计算房价,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调房职工不再购买新分配住房的,按《试行规定》第二条办理。调房职工按原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三、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住房公积金),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三条计算补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四条计算补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购房职工申请产权变更,均由原售房单位统一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填写《房屋产权登记书》,按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产权登记费。产权登记部门在原《房产所有证》的“房改优惠售房”处用双线划改,同时在左上角加盖“标准价出售住宅”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证号为:( )更标字第__号或( )更成字第__号。
  七、原购房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购房职工提出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符合《试行规定》第三、四、六条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八、购房职工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提出变更产权或调整住房的,均按1994年房改售房政策办理。1996年7月1日以后提出的,按届时房改售房政策办理。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住房公积金)变更产权申请

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
  职工____于____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_____区_____街道(小区)___楼___单元(门)_______号(___居室____套住房)。并已进行产权登记。证号: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第三条,我单位同意职工本人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根据补交房价款计算公式,该职工应补交房价款____元。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成本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有关交易及产权登记手续。

  购房人签章:                 原售房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鉴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建立
            住房公积金)变更产权申请

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
  职工____于____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____区____街道(小区)___楼___单元(门)_____号(____居室___套住房)。并已进行产权登记。证号: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第四条,我单位同意职工本人申请改按___价购房。根据补交房价款计算公式,该职工应补交房价款___元。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____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有关交易及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职工配偶工龄附后)。

  购房人签章:                原售房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鉴证

           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
              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

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
  职工____于____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___区____街道(小区)____楼____单元(门)___号(___居室___套住房)。并已进行产权登记。证号: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第六条,“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审核同意变更为成本价产权。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成本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成本价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职工配偶工龄附后)

  购房人签章:                  原售房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

  购房职工姓名:             工作单位:
  购房时间:       年           原购房工龄:
  购房地址:                 《房产所有证》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购房前工作时间:从    年至  年
                  配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丧偶者工龄按生前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已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日
    凡要说明的问题填定在“备注”栏内

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95)京房改办字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我单位1993年以前购房职工中有_____名职工要求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另有___名职工夫妇双方工龄和超过65年,要求视为成本价购房。
  我单位同意职工的申请,请贵局审核,并办理有关交易、产权登记手续。

  附:职工清册一份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已购房职工变更产权清册  单位:┌───┬──────┬───────┬────────┬──────┐│姓名 │ 购房地址  │改按成本价不建│ 建立住房公积金 │夫妇工龄和超││   │      │住房公积金  │        │过65年改办││   │      │       ├────┬───┤成本价   ││   │      │       │改按标准│改按成│      │ │   │      │       │价   │本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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