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1
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购买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8日
各区、县政府康居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康居办: .
根据京政发[1993]50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购买康居住宅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康居住宅时,购房个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其中,购房人腾退原住房时,使用原住房解困的单位应多分摊一部分差额,具体分摊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住房困难户申报人为无业人员,可以由其共居人申请购买康居住宅,具体办法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解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人均19平方米(含)。三口之家可控制在两居室(含)。提供的康居住宅超出上述标准但不能独立使用的面积,售价按规定标准以内的政策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康居住宅,其售房收入不再上交财政部门。
五、康居住宅物业管理按一般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康居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按附表执行(见附表,本表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收费期限无规定的,应考虑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期限不应超过一个年度(双方经协商同意的除外)。个人购买康居住宅涉及物业小区的管理收费,委托管理收费,除市政府明文规定由购房人个人负担的,其余部分(不含供暖费)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
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一览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