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物权法 房地产法 婚姻法 继承法 拆迁法 建筑法 公司法 民法总则

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 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1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 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售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
 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上一篇: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2) 下一篇: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