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财产,不算共有财产之一。有人认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径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1993年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就已经失效,不再适用。有的当事人只知道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生活多年以后婚前财产就可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新婚姻法出台后,个人财产就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永远属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可以概括为,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建立了夫妻关系后,至解除婚姻关系或一方死亡前,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