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1、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
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捅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经营能力,又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日渐增大。这就需要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证据,自己对财产状况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这方面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让他根据他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你的情况解析。
2、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
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无法提高法院的效率。
3、时间难以把握:
登记时间与举行仪式时间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4、举证、取证难:
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法院取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