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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离婚财产诉讼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的;

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包括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但是,贵重物品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夫妻对财产有特殊约定的,约定一方所属的财产也是个人财产。

二、什么时候可以提起诉讼?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在男女双方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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