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二者的区别在于:
(1)持有人不同
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并且管理,也就是说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持有,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房屋权属证书则一般情况下由房屋权利人持有,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合法凭证。
(2)内容来源不同
房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经审核无误后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而房屋权属证明则由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
(3)形式不同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而房屋权属证明必须采用纸介质的形式。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4)效力不同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