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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程序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房屋所有权的客体不存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2)放弃所有权的。比如,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第四项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具体包括:
1.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2.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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