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登记具有公信力,因此,登记一旦发生错误,就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甚至损害房屋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如由于登记审查不严,某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将他人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可能会使真正的权利人蒙受损失或者使善意相对人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交易,而随后的登记变更又会造成善意相对人的损失。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规定了对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加强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压力和动力。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下列两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申请人提供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在此确认了登记错误损害赔偿额的一类义务人——房屋登记申请人。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1)提供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登记;(2)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2.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屋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办法》对此又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另一类责任人,其承担责任的条件是:(1)违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错误登记;(2)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此外,《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可依据《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