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办理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因分割方案违法导致无法执行,现已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张玉丰,女,
被申请人:伍新,女
申请再审人张玉丰因安徽省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日作出的(2013)某第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3)某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起诉申请再审人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要求与被申请人分割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某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主持调解,达成(2013某第019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四项为“对于四层的分割,经双方协商,原告伍新享有东面(无电梯),被告张玉丰享有西面(有电梯),被告张玉丰补偿原告伍新无电梯款40万元,该款于隔墙隔好,各自水管接通”,第六项为:“双方均不得进入对方营业场所,但因消防事项而通过消防门除外”
调解协议中其他条款均以涉案房屋上述“物理空间分割”为基础,然而法院并未深入调查上述分割,是否符合我国关于房地产产权登记、规划、测绘以及消防等相关法律规定。随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调解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分割方式因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而无法继续执行,遂依法对本案申请再审。
一、调解书确定的分割方式因违法而无法执行。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系涉案房屋分割后取得各自所有部分单独所有权证书,而非目前房屋产权证共有权证书,即自涉案房屋物理空间分割到实现最终权属分割完毕的目的。因申请再审人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房屋分割方式前,针对房屋分割方式、产权登记、规划、测绘、消防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基于对法院处理案件的丰富经验,同意其提出的将涉案房屋“隔墙隔好,水管接好”的分割方式。
案件执行过程中,方得知如果如果在房屋里用隔墙进行隔离分割,然后后办理独立空间产权产籍登记,就视为对房屋的设计规划进行了变更,这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并验收合格。随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到测绘部门出具新图纸,方能进行产权登记。执行过程中,执行厅及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曾共同到消防部门办理,但后无结果。后申请再审人经自行查询始得知涉案房屋通过规划审批后,未获取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因涉案房屋分割后消防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违反《建筑设计消防规范》第五条关于民用建筑的消防规范。2016年,消防大队向再审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该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存在的问题是安全出口数量不满足要求,需要设计单位修改。但设计单位答复,无法按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设计,无法达到电梯完全归我。这样就导致我向被申请人多支付电梯费用,但是电梯还要共用,即原叛决无法执行。
二、涉案房屋分割后无法取得独立产权登记,调解协议中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己方应付贷款显失公平。
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被告张玉丰应补偿原告伍新10万”第三项“剩余贷款原告伍新与被告张玉丰各半承担,被告张玉丰的一半贷款于2013年某日打入原告伍新的账户,由伍新一并归还银行”。 “以上二三四项,被告张玉丰若不按期支付,将向原告伍新承担月息1.5分的违约金”。
然而,前述的贷款补偿、电梯补偿、贷款支付,都是以涉案房屋分割且取得独立产权登记为前提的。因法院草率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割方案,导致无法实现调解协议内容实现目的。在电梯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张玉丰没有理由给伍新40万的补偿。在电梯不能分割的情况下,被告张玉丰也不会答应第三项的贷款各承担一半。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容是一个整体,不能将某一条割裂开执行。在第四项未解决的情况下,让张玉丰先给补偿及支付贷款就显失公平。
综上,再审人申请认为,法院因草率提出错误的涉案房屋分割方案,导致民事调解书缔结基础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