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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替父母书写遗嘱的行为,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11

     子女替病重或者不会写字的父母书写遗嘱的事情时有发生,没有法律观念的子女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法院一般怎么认定这种行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例回顾:
      郑毅和张铭于2012年订立遗嘱一份,约定五个子女均有义务为二老养老送终,老人不进养老院,房产由五子女平均享受,养老金有剩余时,与房产同样分配。养老金不足时,从房产中扣除等内容。该遗嘱文本由五子女之一代郑毅和张铭书写,郑毅和张铭及其他子女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子女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郑毅和张铭去世前所立遗嘱为子女之一代为书写,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子女之一系郑毅和张铭的法定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代其书写遗嘱,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立遗嘱人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形很常见,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时,要注意代书人的身份和数量问题,避免因代书遗嘱订立时的程序性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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