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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私有房屋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2

案情简介:
2000年2月,刘某打听到市内某处要进行老城区改造,该处住户可能被列为拆迁户。刘某想趁此机会买一处旧房,以期拆迁后换新房。经过联系,刘某终于将该处住户方某的两间私房买下来,并当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半年过后,该市的城区改造规划发生变动,该处未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而方某卖出去的两间旧房,因年久失修,在同年9月份部分倒塌,刘某顿生悔意。于是,刘某将方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虽有书面协议,但买卖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未备案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刘某承担重建房屋部分费用,方某将剩佘房款1.2万元返还刘某。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私下买卖私有房屋而引起的诉讼纠纷。
房屋买卖是特定物的买卖,国家对房屋的买卖有相关的规定。买卖双方不仅要遵循一般的买卖规则,同时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另外办理特定的手续。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未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私下买卖房屋的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被法院宣布无效。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私房的买卖双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主动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只有经过房屋管理机关的登记过户,该房屋买卖行为才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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