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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北京律师靳双权从本案谈如果房地产公司倒闭购房者找谁维权的问题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7-07

案件介绍:
  张先生于2008年7月与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的价值100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即付总房价款的95%,房屋交付日期为2008年10月份。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即付了95万购房款。可在办理入住时发现此套房屋已被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于2008年5月份先于张先生卖给了李先生。
 
  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或换房,但均被推托。在这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将整个项目及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中国XXXXXX房地产公司。中国XXXXXX公司取得此项目合法的经营权和销售权。张先生又与中国XXXXXX公司交涉,中国XXXXXX公司同样以"再等等、一定能解决"为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某房地产公司、XX房地产公司、中国XXXXXX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后经调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且此项目无预售许可证。目前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已是人去楼空。XX房地产公司公司虽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目前该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公司员工也是各奔东西。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将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两家公司撤掉,只起诉中国XXXXXX公司。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张先生可以只起诉中国XXXXXX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可以认为张先生默许了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将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给了中国XXXXXX公司,该权利义务的转让合法有效。因此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所签的合同中的权利应由被告享有,义务应由被告承受。中国XXXXXX公司应履行某房地产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靳双权律师特别提醒:
  1、在买房前切记两点:
  第一,不要在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轻易做决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判断购房风险的大小;
  第二,不要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对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已经足够了,能做出正确判断。实际上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买房需要建筑、法律、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2、在买房后一旦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免在这期间卖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买方的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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