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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怎么提?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提出常常基于很多种复杂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些会被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以此来判定离婚,那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一方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过错方才承担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种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对于生活中的其他过错,比如说偶尔的通奸行为,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知道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那现实中,离婚损害赔偿怎么提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时效的问题,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二、离婚损害赔偿怎么提?

我们先来看,法律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关于时间的有关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怎么提的问题,只要把握了上述的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比较容易的把握。由于现在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很多都不合理,所以法庭不是每个案件都支持,另外,在对于四种情形的认定上面,需要的证据也是很复杂的,而且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不好拿捏的,所以,我们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婚姻法律师为您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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