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5-27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项目用地”修改为“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缩小了划拨用地范围。
【律师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月地,依笔者推断,应主要是指福利住宅用地。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L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再三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2000年5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为了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对《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进行了修改,并改为《划拔用地目录》,于2001年10月22 a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公开施行。在这此修订中,依据上述两部法律规定,对划拨供地项目进行细分,按用地功能、性质把属于经营用地及其他应推向市场的用地剥离出来,一律不再纳入划拨目录;增补国家机关、邮政、通信、城市基础设、公益事业等行业的项目用地划拨目录。对列入《划拨用地目录》项目,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她目录》冲未涉及的项目,其用地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调整修订后形成的《划拨用地目录》,其用地项目和用地类型等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依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基础设施用地项目,都可以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资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