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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子女监护权,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什么是子女监护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是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即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即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即只要是与被监护人有关的各项事情必须经监护人同意;

4、抚养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财产监护权;

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会因为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监护权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三 、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监护人取得子女监护权后,必须尽到以下监护职责,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并代为民事诉讼活动;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如禁止监护人自己代理、受让被监护人财产;

3、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监护权的一些内容,由于监护权监护对象的不同以及法律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使得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例如,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如果未成年人在外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这就涉及到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如何收集相关的证据,所以遇到类似的问题您最好是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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