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23
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可以吗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但若房产为其婚后取得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总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是不可以擅自出卖的。
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处理
卖房自然是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如果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房屋出卖人虽个人行使卖房行为,可是该行为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同意意思表示的,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就有效。但现实中,对于证明 “善意购买”常常存在四大难点:
一是当事人举证难。对于夫妻双方是否知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法院调解难。房产涉及的利益往往较大,而当事人双方诉求差距明显,法院调解工作难做。
三是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房屋已经过户且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属于主观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四是判决执行难。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难以执行,甚至引发多起纠纷。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可以吗,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处理的问题的解答。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一定程度上认定了擅自卖房中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善意”的证明却非常困难。如果出现夫妻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轻易反悔的情况,购买方就一定要吃“哑巴亏”了吗?当然不是。
购买方除了可以通过房产证的记载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审查避免风险外,发生纠纷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包括证据的收集,诉讼程序的代理。因为律师的专业性,可以辨别哪些属于有利证据,怎样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