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31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王某1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原住房拆迁,于2000年5月13日搬至原告处。共同居住期间,原告之妻与被告赵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另原告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向二被告借款25000元。
二被告已经搬迁至塘沽区广州道十堰里7-2-202号,二被告之女王亚娟(未成年人)仍居住在原告处,原告亦要求未成年人王亚娟腾房。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王某1、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对未成年人王业娟的监护义务,将其占用原告王某塘沽区广州道十堰里7栋2门102号房屋腾交给原告。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原告王某系塘沽区广州道十堰里7-2-1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二被告之女王亚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告作为王亚娟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未成年人王亚娟应跟随二被告生活。故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借款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