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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什么是公房承租权?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二、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分为三大类:

(一)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

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三)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双方均主张的处理方式: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以上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中关于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的内容,至于具体的如何分割还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您觉得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您的情况寻找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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