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7
案件详情
A与B为朋友关系,2005年3月,A实际出资在本市东城区以B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A,B只是挂名,待产权证下发后,B应及时协助A办理过户手续。后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下发,登记在B名下。2008年A要求B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B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A将B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B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分析
本案中《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B,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A支付,且A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交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电话、水电、契税等费用,且B认可上述事实,在A入住并以B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几年的时间均未提出异议,如B确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但从未出资,亦从未使用过房屋的行为显然有悖常理。B主张其与A仅是借款关系,但未对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举证,且无法向法庭明确具体的借款数额及借款时间;故B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A的主张有事实为依据,且在逻辑性上无明显瑕疵,法院予以采信。现A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但因现该房产尚存在第三方权益,法院无法直接确认,因此将对A实现物权的方式予以明确。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A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B协助A至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将还贷义务人变更为A,变更完成前,还贷义务人仍为B,所还贷款由A实际负担,房屋贷款偿清后,诉争房屋归A所有,B于相关抵押权消灭后协助A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将其过户至A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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